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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伴侶勞工失業版

於98年5月13日修正的「就(失)業保險法」修正重點除了將加保年齡提高至65歲、將外籍配偶納入保險對象、延長中高齡與身心障礙失業者的給付期間至9個月之外,另外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伴侶兩人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以及失業勞工可依扶養人數加給給付,每一人加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後面兩項保障在民法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下,則無法照顧到同志伴侶。

失業並不是個人的事,而是整個家庭、社會的事情。就業保險法意識到「家庭」的成員當其中一人失業,則會影響到家庭其他成員的生活,所以在法規裡面特別訂定失業者可依其有無眷屬或撫養子女的人數來加計所領取的給付,這對一個家中扛有生活重擔之責卻失業的人而言,無不是一個重要的福利保障,更證實立法的精神不在於只是照顧個人失業期間的生活,更是保護一個家庭繼續維持功能運作。但在伴侶法遲遲無法擬定通過,這套就業保險法所保障的「家庭」是不全的,同志伴侶、同志組成的家庭是被隔離的。

除了《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訂定的育嬰離職停薪假(二年以下),就業保險法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個子女最常可發給6個月的60%平均月投保薪資,父母同為保險人者,不得同時請領,但可分別請領,所以一個家庭最多可領12個月的育嬰津貼。可想而知,不被視為伴侶的女同志與男同志們,就算一起養育一個小孩,最多也只能請領6個月(而且應該會被視為單親媽媽或單親爸爸吧!)。

「家」到底有多重要,從勞動法的各種補助、津貼與休假的規定就可知道。如果台灣仍不制定伴侶法的話,勞動法當中對於依「家屬」、「配偶」、「子女」所給予的額外保障,同志伴侶通通都無法享受到。在勞動法的脈絡裡,兩個相愛、同居並生活在一起的女生或男生,互相並不是彼此的配偶與家屬,自然在形式上不能接受保障,雖然實質上和進入婚姻的異性戀伴侶沒有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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